死刑合憲 法務部:不侵犯人性尊嚴自立晚報 (2024-04-23 15:18:05)

【記者黃啟明台北報導】37名死囚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3日開庭辯論。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停止執行,憲法法庭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者陳述意見,討論死刑是否違憲。

法務部代表郭永發在開場陳述中說,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等歷次憲法解釋,大法官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時空環境並無變遷,憲法法庭應維持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郭永發表示,死刑不違反生命權保障,也不侵犯人性尊嚴及構成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生命權固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之,就生命權的干預,一般認為憲法第23條的「限制」包括「剝奪」在內,而依法律允許剝奪生命的情況,並不當然違反人性尊嚴;死刑制度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亦非以殘忍、不合人道的方式執行,並非酷刑。

他指出,死刑並不當然侵犯人性尊嚴,人性尊嚴的意涵並非固定不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強調,只能立於現階段認知的狀態,應從罪名、犯行,審判及執行過程,是否尊重主體性加以論斷。德國是經由基本法第102條明定廢除死刑,並非因生命權保障與人性尊嚴條款所導出的憲法結論。

郭永發強調,死刑是針對非死刑不足以衡平罪責的情節最嚴重犯罪,最高法院判決指出,情節最重大之罪,僅係得判處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若有教化可能性,仍應排除死刑。說明死刑適用條件,應符合必要性原則。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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