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09/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陳伯昌/董事、Jeff Schnitzer/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經本公司113年9月27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在無損及本公司
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陳伯昌/董事、Jeff Schnitzer/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陳伯昌:
(1)海口安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
(2)上海饌寶堡餐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
(3)海南沃盛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海口安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海南省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南一環路69號海口綜合保稅區003號地塊
上海饌寶堡餐飲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黃浦區淮海中路918號19樓F1室,19樓F2室
海南沃盛產業投資有限公司/
海南省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南一環路69號海口綜合保稅區003號海口
安基實業綜合樓214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海口安基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經濟貿易諮詢、物業管理、房屋租賃
(2)上海饌寶堡餐飲集團有限公司/餐飲管理、企業管理、品牌管理
(3)海南沃盛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旅遊投資、房地產投資、加工製造業投資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