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今天預告修正產創條例第23條之1、第23條之2,下修門檻並且擴大適用對象,其中新增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新創事業,且投資額達新台幣50萬元,將適用租稅優惠,以鼓勵更多天使投資人投資。
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抵減今年底落日,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將產創第10條之1修正條文列為優先法案,為使業者明年銜接適用租稅優惠,力拚立法院這會期審查通過,今天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第23條之2等條文。
現行產創第23條之1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的實收出資額3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為30%,但108年實施至今使用家數僅16家。
為擴大適用申請對象,經濟部下修門檻,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其中投資新創事業金額比例提高至50%,以引導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資金可多挹注於新創事業。
另外,根據現行產創第23之2條規定,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2年的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經濟部表示,為鼓勵更多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事業,這次修法增訂個人投資設立2年以上未滿5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投資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於持有期間屆滿3年的當年度,同樣適用租稅優惠。
經濟部表示,修法主因為鼓勵資金挹注新創事業公司發展,持續優化新創投資環境,使新創事業公司在初創期以外也能取得資金,以利後續營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