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14/03/14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PT. INDONESIA LIBOLON FIBER SYSTEM(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95,05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4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5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提升資金之有效運用及增加利息收入。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461,941(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994,6695.計息方式:利率依本公司當月月底長、中、短期借款加權平均利率+0.5%計息。若借美金則不得低於臺灣銀行當月月底美金一個月之定期存款利率。6.還款之:(1)條件:截至115年3月11日止。(2)日期:115年3月11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3,046,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27.8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