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11/0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林雍鈞執行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林雍鈞總經理及執行長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上海澳遠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海基創體育管理有限公司:執行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上海澳遠體育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長寧區愚園路753號2幢5V-5429室
上海基創體育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金海公路3399號3層3223室-5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上海澳遠體育管理有限公司:運動場館經營
上海基創體育管理有限公司:運動場館經營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上海基創體育管理有限公司為本公司30%轉投資之子公司,
採權益法全數認列投資損益。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上海澳遠體育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金額192.5萬人民幣
持股比例35%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