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
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A.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
因內部人對公司營運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對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及間接助益,故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內部人名單如下:
a.太吉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b.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股東
B.法人應募人之前10名股東名稱及持股比例、與公司關係
a.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謝菁菁(100%)/本公司董事長
b.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勵載鴻(0.11%)/本公司股東
張美華(99.89%)/本公司股東
(2)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之各項管理及財務資源,提供經營
管理技術、加強財務成本管理、協助業務開發及拓展,以提升公司競爭優勢。
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3次辦理。
第1次不超過10,000,000股,第2次不超過5,000,000股,第3次不超過5,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參考價格之計算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
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其訂定方式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
,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資本市場狀況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三年內
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穩定長期關係,故擬採私募方式募
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規定,本公司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
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
事會視當時狀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條件、發行價格
、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之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