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1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所屬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朝鳳路1號工廠所排放之戴奧辛濃
度,經桃園市環保局稽查未符合排放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
4.處理過程:經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稽查檢測戴奧辛排放未符標準,本公司將立即處理,俾符合
環保法規及標準。
5.處分情形: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並完成環境講習2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1,920,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 192萬元。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汰換舊設備改新設天然氣鍋爐,以利符合環保法規及標準。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