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11/0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許明峰 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宇能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英屬蓋曼群島商Voltafield Technology Corporation 董事
雷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PixArt Imaging Finland Oy 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
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