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0/01
2.公司名稱: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之治療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的方法
「METHOD FOR TREATING EPIDERMOLYSIS BULLOSA」,申請案號:112149895
業經審查獲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取得上述專利後,將有助於國際授權業務。
(2)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一定能成功,此等可能使投資
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