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26
2.公司名稱: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公司因前董事長林OO等3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法,向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後經檢察署偵察終結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分案為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0號進行審理,本案今日宣判,並依司法院主文
公告查詢系統節錄判決如下:
(1)林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陸拾柒萬捌仟玖佰
伍拾捌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追徵之。
(2)吳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馮OO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使公司為不利益
交易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
本案於收受判決文後進行增補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