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25
2.公司名稱:晟銘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訂約日期:民國113年9月25日
(2)委託代收價款行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行。
(3)委託存儲價款行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