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3/09/23
2.公司名稱: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瑞)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光通)直接持股90.001%股權
5.發生緣由:
(1)為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提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聯瑞公司於民國113年
9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與持股90.001%之母公司聯光通簡易合併案,並暫定
民國113年11月25日為合併基準日。
(2)合併後聯瑞為消滅公司,聯光通為存續公司,聯瑞所有之一切權利義務,自合併
基準日起,悉由存續公司聯光通概括承受。
6.因應措施:
(1)聯瑞之債權人如對前述合併案有異議者,請自113年09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
止之期間內,檢附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方式,於截止日前
寄達(郵寄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77號2樓),向原債權所屬公司聯瑞
提出,逾期視為無異議。
(2)聯瑞之股東如對前述合併案有異議者,請自113年09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
之期間內,以書面方式親交或郵寄方式,於截止日前寄達(郵寄地址為:台北市
內湖區新湖三路277號2樓),向聯瑞公司提出,俾以依法辦理,逾期視為無異議。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