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0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應募人之資格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
目前應募人尚在協商中尚未洽定。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於前述法令規定洽定之。實際私
募對象以繳款者認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10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依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推展主要營業項目並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營運周轉金及因應公司未來發展所需等多項用途,且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
的特性,較容易符合公司需要,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3/08/25
11.參考價格:5.13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4.104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對
其他對象再行賣出,並委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在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視當時狀況是否依相關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補辦公開發行,並向櫃買中心申請上
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繳款期間為113年9月16日至113年10月1日,增資基準日暫定為113年10月1日,
實際作業時程因故有所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