睽違逾20年,金管會研議結構性翻修保險法。金管會今天證實,產險公會提案建議調降保險法第34條第2項保險理賠遲延利息年利率,考量目前金融市場利率水準已遠低於修訂條文當年,確實可重新檢視調整,目前已在研議中,一旦確定修正,產、壽險保單將全面適用。
保險法第34條明定,保險公司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若無約定期限,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給付,若保險公司因可歸責自身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理賠金,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1分,相當年利率10%。
產險公會向金管會建議,此條文立法至今已歷經27年,相較立法當時經濟環境背景,目前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1年期存款牌告利率均已大幅下降,加上近年政府對金融業強化監理強度、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保險公司藉故拖延給付情況已式微,希望調降此項法定利率水準。
金管會保險局主秘古坤榮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參酌1997年間銀行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約6%,保險法第34條第2項明定以年利1分作為遲延利息計算標準,目的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避免保險公司藉故推諉延遲,迄今確實發揮功能。
不過,古坤榮也指出,考量目前金融市場利率水準已遠低於當年,確實可重新檢視調整、兼顧雙方權益,金管會目前已在研議中,將綜合參考民法及市場利率等,審酌研訂遲延利息年利率水準,一旦確定修正,產、壽險保單將全面適用。
近年適用到保險理賠遲延利息年利率10%,較知名為防疫險風暴期間,因大量理賠案件湧入產險公司,產險公司一時消化不及,普遍發生理賠延宕。
古坤榮指出,金管會研議進行保險法結構性翻修,目前正通盤檢視條文,除了產險公會提案外,最近關切議題皆會納入討論,包括近年金融科技及永續金融趨勢,及學者業界對接軌國際保險新制後資本監理規範的建議等。
外界關注,金管會何時會提出大規模翻修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古坤榮則說,「目前沒有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