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2/02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承攬「促進民間參與臺南市鹽水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轉移(BOT)計畫」
之台南市安南水資源回收中心操作維護工作,於113年8月13日發生工安意外,並已於同
日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經過,後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於113年
12月2日收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書勞職授字第1130207424C號函,因本公司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台
幣13萬元整。
4.處理過程:於收到處分書次日起30天之內繳納罰鍰。
5.處分情形:罰鍰新台幣13萬元整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130,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罰鍰新台幣13萬元整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1)針對下水道工程施作,將依侷限空間及跌落作業規定檢討內部作業規範。
(2)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113/08/13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