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21
2.公司名稱:寶晶醫療產品(股)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股37.29%及可控制之子公司
5.發生緣由:
(1)依企業併購法第23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2)子公司普力德生物科技(股)公司(下稱普力德)及子公司寶晶醫療產品(股)公司
(下稱寶晶醫療)業於113年11月21日先後經各該董事會決議通過,依企業併購法
第19條進行簡易合併,合併基準日暫定為113年12月31日,合併後普力德為存續
公司,寶晶醫療為消滅公司,存續公司更名為寶晶醫療產品(股)公司。
6.因應措施:
寶晶醫療債權人對於上開合併案如有異議,請於113年11月21日至113年12月21日,
檢附債權證明文件向寶晶醫療表示異議,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郵寄至通訊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209號14樓 寶晶醫療產品(股)公司收。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