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今天預告修正產創條例第22條,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以加強對外投資審查。
經濟部表示,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今天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投資審議司主管的產創條例第22條、第67條之3等條文,法案將預告14天,自10月5日至10月18日,綜合評估各界意見後,將函報行政院及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現行第22條規定,從事國外投資新台幣15億元以上一律事前申請核准,修正後,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若為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濟部官員說明,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會參照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包括伊朗、伊拉克、北韓、大陸地區、蘇丹、敘利亞等。至於一定金額以上者須事前申請,官員表示,會上調現行的15億元,但仍須與央行溝通,將於子法內訂定。
關於特定產業和技術條件,經濟部官員表示,將以國科會去年底公布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為參考標準,其中屬於經濟部主管的有14奈米以下製程的IC製造技術及其關鍵氣體、化學品及設備技術,其他產業和技術須跨部會溝通。
經濟部說明,修法主因為避免產業關鍵技術外流,以及台灣成為技術外流的破口,影響產業競爭力和國家安全,此外,也可集中行政資源在高風險投資案件,提升審查效率。
經濟部表示,除了應須事先申請的對外投資案外,其他從事國外投資案應於實行投資6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此外,產創第22條增訂若公司申請投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顯著不利影響、影響政府遵守國際條約、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等其中一種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不予核准,或為附加條款核准。
同時,經濟部新增產創第67條之3,訂定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實行投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事後管理,經濟部表示,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第22條第3項,經限期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而未履行、改正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1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