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剛: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董事會討論事項表示保留意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4-16 17:32:12)

第44款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3/04/16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董事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獨立董事殷帝偉/上海達肯國際貿易(股)公司總經理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1)討論事項第一案:擬提請通過董事會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殷帝偉獨立董事保留意見理由如下:
就本次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案由:擬提起通過董事
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出保留意見:
1. 就 113 年 04 月 09 日董事會之議事過程,董事長
未經決議即恣意變更原董事會召集通知所排定之
議程,將原本第六案(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調整為最後一案,且在
討論該議案時,董事長再次為程序動議,將「董
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股
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二
案,各自表決,及議事錄未詳實記載各議案之決
議方法與結果,已明顯違反公開發行董事會議事
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為何今日報告事項仍未詳實記載上次會議紀錄的
真情情況?為何報告事項也未記載上次討論事項
就「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有違法情形?是不是要透過今日的緊急
董事會,讓本獨立董事對上次不法的董事會議事
過程進行背書?
2. 再者,誠如前所述,上次董事會,董事長未經決
議將原本第六案(案由:擬提請通過董事(含獨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董事會提名董事(含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股東提名董事(含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拆成二案,已經違法,
為何今日又要拆成兩案進行討論、表決?是不是
又是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要求的?
3. 尤其,就上次董事會討論事項第六案(案由:擬
提請通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違法
拆成「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及「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
單」,且今日報告事項又記載第六案照案通過,並
於 113/04/09 公告「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今日討論事項第一案又重複提出
「董事會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之議
案,則前次董事會就第六案決議之效力究竟為何?
本次重複提案之適法性及效力又為何?故提出保
留意見。
4. 此外,本獨立董事前為避免各位董事、獨立董事
遭誤導而陷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罪,已就 113
年 04 月 09 日董事會違法剔除股東提名董事(含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乙事,前已分別出具書面
反對意見、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及公司法第
218 條規定,委請專業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嚴
正呼籲各位董事、獨立董事應依法行事,勿依從
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之意而違法決議剔除股
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
人名單,才能保身。豈料,各位董事、獨立董事
仍未聽勸,依舊選擇屈服於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
和宗淫威之下,仍執意違法決議剔除股東軒馬科
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
5. 如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鳴113司執全快字
第 100 號執行命令已命本公司,應依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 113 年度商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主文,
於 113 年 04 月 16 日前將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
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董候選人名單列入 113 年 05
月 27 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案之董事(含獨立董
事)候選人名單,其中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
度商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更特別於
(1) 第 5 頁第 1 行至第 3 行指出:「公司針對股東
5 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於受理後召開董事
會就有無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第 1 至 4
款情事為形式審查,倘無該條項各款情事,即
應將股東提出之名單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
(2) 第 5 頁第 19 行至第 23 行指出:「聲請人(按:
即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系爭候選人並
無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各款所定應排除
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情事,依前揭說明,相對
人(按:即本公司)應將系爭候選人列入董事
候選人名單,聲請人主張系爭董事會為相反之
決議,違反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
即非無據。」
(3) 第 6 頁第 27 行至第 7 頁第 1 行指出:「系爭書
面已載明『提名人: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
縱其上填載之地址、統一編號與登記事項有異,
相對人可即時查核備置於公司之股東名簿釐
清(公司法第 210 條第 1 項參照),斷無僅因
系爭書面上之統一編號查無聲請人,遽為聲請
人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未達 1%之認定,
進而未將系爭候選人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而
剝奪其股東提名選之理。」
(4) 第 7 頁第8行至第11行指出:「相對人於召開
系爭董事會前應已查悉系爭書面係由持股比
率達 1%之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嗣後辯稱無法
確認系爭書面系聲請人提出云云,實無足取。」
等語,
可見各位董事、獨立董事 113 年 04 月 09 日作成
剔除股東軒馬科創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董事及獨立
董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確實違法,本獨立董事再
次呼籲各位董事、獨立董事應依前述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法院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處理,勿再依從本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和宗之意,
有任何違法決議。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董事會/討論事項一:擬提請通過董事會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本議案經審計委員會出席委員表決五席同意一席保留意見,本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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