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研擬打詐專法 網路產業公協會提7大建言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2日電 (2024-04-02 17:48:54)

因應政府即將推出打詐專法,國內9大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相關公協會今天提出7大建言,確保打詐專法尊重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隱私權與秘密通訊自由,業者能夠有效遵循法規,以保障大多數的良善網路使用者、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

針對打擊詐欺議題,行政院已指示內政部凝聚跨部會共識研提打詐專法,力拚4月下旬送進立法院審議,盼抑制詐騙集團犯罪。

為使打詐政策能順暢執行、產業能有效配合並均衡一般網路用戶的權益,國內9大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相關公協會今天透過新聞稿提出7大建言,供行政院與立法院參考。

9大建言團體包括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台灣數位平台經濟協會、台北市廣告業經營人協會、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亞太行銷數位轉型聯盟協會、國際廣告協會台北分會、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台灣國際公共關係協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傳媒稽核認證會。

首先,相關公協會建議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打詐專法時,必須考量網路事業不同的業種、服務性質、規模等差異,為區別表列與管制,而非等一齊觀處理。

第二,根據歐盟推行的「數位服務法」或台灣先前討論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都有明確條文規範,數位網路與傳播事業不需要一般性的內容監控,或是積極發現可能違法的內容。公協會建議行政院與立法院審議專法時,應納入相關規範,宣示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公部門與私部門職能界線的尊重。

第三,打詐專法應區別商業廣告內容及用戶原生內容、清楚定義商業廣告的範圍,並將廣告內容納入管制對象,而非用戶原生內容。

第四,打詐專法應明確限定違法及涉及詐欺的範圍,並將判斷內容或用戶涉及詐欺的權限,回歸執法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五,打詐專法設計應該有效區分「願意配合法遵之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及「不願意配合法遵之數位網路與傳播業者」,使前者因法遵而能受適當保護、後者因不願法遵而受懲罰,甚至必須離開台灣市場。

第六,要求揭露廣告主跟出資者,確實有助於閱聽眾判斷詐騙風險,至於揭露其他事項並無助閱聽眾判斷,反而使閱聽眾因資訊過多,導致認知疲勞。建議行政院與立法院邀請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代表、詳細理解相關運作,參考相關查證經驗,根據數位網路與傳播產業生態各自的角色,課予相稱的義務。

第七,網路產業建議行政院與立法院,在審議打詐專法及制定、執行相關政策時,應將相關資料調取程序循既有偵查或訴訟法制辦理,確保相關程序符合法律正當程序保障。

相關公協會表示,打擊詐騙已是社會共識與必要行動,然而一項法案的制定,對於產業與社會發展也影響深遠,期待政府儘早公布打詐專法相關草案條文,並邀集產業代表與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足夠時間讓社會回饋意見,一同對草案提出更精確的建言,進而透過產官協力,建立產業自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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