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過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1.計算範圍: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但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註:離職被保險人獎金之補充保險費,所指當月投保金額,以被保險人離職當月投保金額核計。
2.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獎金之費基×費率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
=(給付時當年度累計獎金金額-給付時投保金額×4)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當次發放獎金金額×費率=補充保險費
*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當次發放獎金金額時,
以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費率=補充保險費
3.案例說明:
案例1: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情形
王先生為A公司員工,投保金額31,800元,A公司於102年2月15日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由於A公司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31,800元×4=127,200元),故A公司不用扣取王先生補充保險費。
案例2:實際薪資超過投保金額上限情形
李小姐為B銀行總經理,月薪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元(上限),B銀行於102年7月15日及12月15日分別給付李小姐年中獎金500萬元及年終獎金650萬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102年7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5,00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4,272,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85,440元。
(2)由於同一年度前次給付獎金已逾4倍投保金額,102年1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6,500,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30,000元。
案例3:投保金額調整及員工離職後給付獎金之情形
陳先生為C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C公司於102年1月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分別給付陳先生獎金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嗣後於11月30日離職,C公司於102年12月15日給付陳先生年終獎金185,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102年1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26,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截至102年6月1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38,000元,尚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36,3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3)截至102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4)截至102年12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174,600元(335,000元-40,100元×4=174,600元),由於本次發放獎金為185,000元,大於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174,600元,故以174,6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3,492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335,000-40,100×4)=174,600元
因為185,000>174,600
補充保險費=174,600×2%=3,492元
案例4:投保金額向下調整之情形
張先生為D保險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50,600元,D公司於102年2月15日、5月8日及8月15日分別給付張先生獎金100,000元、50,000元及60,000元。嗣後D公司因經營不善,張先生於10月1日調降薪資,投保金額調降為42,000元,當月15日領到1筆紅利2,0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1)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截至102年5月8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尚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3)截至102年8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1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0,600元4倍部分為7,6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52元。
(4)截至102年10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12,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4,000元(212,000元-42,000元×4=44,000元),因當次只領2,000元獎金,小於44,000元,所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以2,000元計算,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40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212,000-42,000×4)=44,000元
因為單次紅利2,000<44,000
補充保險費=2,000×2%=40元
案例5:投保金額追溯調整之情形
李先生為E仲介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42,000元,E公司於102年2月15日、6月6日及8月15日分別給付李先生獎金150,000元、20,000元及50,000元。健保局於102年11月查核投保金額,李先生追溯自102年7月1日起調高投保金額為57,800元。
說 明:補充保險費計算金額如下表:
(一)原扣取補充保險費金額:
(1)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5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
(2)截至102年6月6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7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元之4倍部分為2,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40元。
(3)截至102年8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2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2,000元4倍部分為52,000元,因當次只領50,000元獎金,所以補充保險費之費基以50,000元計算,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000元。
計算如下: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220,000-42,000×4)=52,000元
因為單次紅利50,000<52,000
補充保險費=50,000×2%=1,000元
(二)追溯調高投保金額後,扣取補充保險費金額:
(4)102年11月追溯自102年7月起調高投保金額為57,800元,截至102年8月1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220,000元,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57,800元之4倍,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原扣取之補充險費計1,000元得申請退還。
(5)保費退還程序請參考第67頁:玖、誤繳、短繳或溢繳補充保險費之處理。惟健保局並無從得知扣繳單位發放獎金之情況,因此,如有誤繳、短繳或溢繳補充保險費情形,請主動提出申請。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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