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Q&A(選定課稅方式)(2012-11-06 18:20:18 PChome股市)

一、適用年度及對象

二、選定程序

三、第一次申請選定課稅方式期限
(一)申請人為信託之受益人且未開立證券戶,向受託人申請選定

(二)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向證券商申請選定

四、申請或變更選定103年課稅方式的程序

五、個人未申請選定,適用何種課稅方式?
答:102至103年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於期限內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六、個人未依規定選定核實課稅,是否會被扣繳稅款?
答:102至103年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個人如未依規定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除能提出文件或資料證明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外,扣繳義務人將先按出售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並按20%的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扣繳稅款得自核實課稅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七、未申請或變更選定103年的課稅方式,103年應採何種課稅方式?
答:個人或信託的受託人未向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或變更選定次年度的課稅方式者,視為沿用原課稅方式。
八、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在同一年度是否可分別向不同證券商申請選定不同的課稅方式?
答:不可以,個人開立2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的課稅方式應一致。
九、個人在同一年度如向不同證券商申請選定不同的課稅方式,是否可分別適用不同的課稅方式?
答:不可以,個人在同一年度在不同證券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核實課稅。
十、已選定課稅方式,於年度中是否可隨時申請變更?
答:不可以變更。
十一、信託的受益人向受託人申請選定核實課稅後,受託人應如何辦理?
答:
(一)受託人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
(二)受託人應於辦理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所得申報時,將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併同通報該管稽徵機關。
十二、信託的受益人如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適用何種課稅方式?
答:信託的受益人如未向受託人申請選定,視為選定設算課稅方式。
十三、受託人因受益人有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時,應如何處理?
答:扣繳義務人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再由受託人依同法第3條之4規定計算實際所得額及同法第89條之1規定計算已扣繳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填發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設算課稅者)或免扣繳憑單(信託證券戶選定核實課稅者)予受益人,俾利受益人依其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
十四、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人,是否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答:
(一)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人如為個人,且其信託財產發生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第1款規定的證券交易所得,受託人應按受益人選定的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辦理選定。
(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託人因受益人有2人以上且其選定的課稅方式不一致,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無法向該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課稅方式者,該信託財產發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額,將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
十五、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受託人是否需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答:
(一)信託的受益人如全為法人,其證券交易所得尚無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因此受託人尚無須向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選定證券交易所得額的課稅方式。
(二)證券商倘無法判定該信託受益人的組成情形,應先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辦理扣繳。
(三)受託人為避免是類情形所衍生的後續更正或退稅問題,得事先檢附其受益人全為法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告知信託開立的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俾作為證券商免予履行扣繳義務的依據。
十六、證券商應何時將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個人證券名冊電子檔通報予稽徵機關?
答:證券商應於102年至104年各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受理其個人證券戶選定適用核實課稅的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十七、證券商應何時將個人證券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通報予稽徵機關?
答:自103年起,證券商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證券戶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例如符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交易名冊電子檔,彙報該管稽徵機關。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證所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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