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Q&A(課稅方式)(2012-11-06 18:14:05 PChome股市)

一、何謂「雙軌制」與「單軌制」? 適用期間有無不同?
答:所謂「雙軌制」與「單軌制」係指個人證券交易所得適用的課稅方式。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102至103年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104年起採「核實課稅」單軌制。茲以下表說明適用對象及適用期間:

二、何謂IPO股票?
答: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交易所得,係指IPO股票於初次上市、上櫃以後出售的交易所得。
三、「雙軌制」的課稅方式、課稅對象及課稅範圍分別為何?
答:自102年起至103年止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雙軌制,亦即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課稅或核實課稅。
(一)課稅方式:
1. 「設算課稅」:設算所得,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2. 「核實課稅」: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課稅對象: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個人。
(三)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設算課稅」與「核實課稅」擇一適用。但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核實課稅。
四、「單軌制」的課稅方式、課稅對象及課稅範圍分別為何?
答:104年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採「核實課稅」單軌制。
(一)課稅方式: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課稅對象:有證券交易所得的個人。
(三)課稅範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下列情形應核實課稅,其餘情形,所得以0計算(即免稅):
(1)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者。
(2)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3)當年度出售金額10億元以上者。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五、設算課稅的扣繳方式為何?
答: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設算所得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
六、誰是設算課稅的扣繳義務人?
答:
(一)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者:證券承銷商。
(二)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證券經紀商。
(三)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者:受讓證券人。
(四)經法院拍賣者:拍定人。
七、設算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答:
(一)稅率為20%。
(二)所得計算方式:以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由扣繳義務人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按20%扣繳率就源扣繳。

(三)舉例說明:
1.張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102年1月4日出售興櫃股票50張,出售金額5,000,000元,假設102年1月3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為8,300點,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1) 張先生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無須核實課稅。
(2) 張先生出售日的前一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因此證券交易所得額設算為0,免予扣繳所得稅。
2.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102年6月4日出售A公司IPO股票20張(該股票於101年6月1日初次上櫃),出售金額2,000,000元,假設102年6月3日集中交易市場臺股收盤指數為9,200點,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1)李先生出售的IPO股票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無須核實課稅。
(2)李先生的證券交易所得額為2,000,000元×0.1%=2,000元,應就源扣繳所得稅2,000元×20%=400元,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3.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選定適用設算課稅, 101年5月1日於B公司未上市未上櫃階段取得其股票20張,102年6月15日於B公司興櫃階段再取得其股票10張,嗣B公司於102年6月30初次上市,若王小姐於102年7月31日將其所有的B公司股票30張全部售出,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
王小姐雖然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B公司係102年1月1日以後初次上市的公司,且她102年7月31日出售的30張B公司股票,均屬B公司初次上市前取得的IPO股票,因此仍應強制核實課稅。
八、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係指僅就超過10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還是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答: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超過10萬股,其全部的興櫃股票均須核實課稅。
九、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免強制核實課稅,但若個人當年度出售IPO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上,是否僅就超過1萬股以上的部分核實課稅,其餘未超過1萬股的股票仍可設算課稅?
答:個人如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其承銷取得A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以後出售A公司IPO股票時,可免強制核實課稅;又其承銷取得B公司IPO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上,以後出售B公司IPO股票時,全部都須強制核實課稅。
十、個人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有關該10萬股的計算,是以「個人」還是「家戶人數」為單位?
答: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10萬股以上應強制核實課稅者,係以「個人」為計算單位,同一申報戶內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的數量應分別計算。
十一、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當年度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強制核實課稅 (例如出售興櫃股票數量達10萬股以上) 者,其餘的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即應全部適用核實課稅?
答:強制核實課稅範圍係按課稅標的及課稅對象區分,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中有部分屬應強制核實課稅者,僅須就該部分股票核實課稅,其餘上市、上櫃股票仍可繼續適用設算課稅。但自104年1月1日起,個人當年度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在10億元以上者,所有股票都須核實課稅。
十二、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在同一證券商出售興櫃股票數量於年度中已達10萬股以上,嗣後出售興櫃股票,扣繳義務人應否繼續扣繳?
答:個人只要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不論交易數量多寡,扣繳義務人須就個人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辦理扣繳。
十三、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核實課稅,該部分股票的已扣繳稅款可以扣抵嗎?
答: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但出售股票中有部分應核實課稅(例如IPO股票),該核實課稅部分的股票已扣繳稅款得自其當年度申報該部分股票核實計算所得額的應納稅額中減除。
十四、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答:個人選定適用設算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次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毋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
十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未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答:應核實計算所得,並於次年結算申報期間或離境前,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十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申報?
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住、停留合計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證券交易所得,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亦得選定設算或核實課稅。
十七、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其出售股票的成本認定方式為何?適用長期持有優惠期間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屬IPO股票應如何認定?
答:
(一)個人出售股票的成本計算,採用加權平均法。
(二)判定是否符合適用長期持有優惠期間要件及出售上市、上櫃股票是否屬IPO股票,採用先進先出法。
(三)舉例說明:
陳小姐101年5月1日於A公司未上市未上櫃階段取得其股票20張,102年6月15日於A公司興櫃階段再取得其股票10張,嗣A公司於102年6月30初次上市,陳小姐又於102年7月10日取得A公司股票10張。若陳小姐於102年7月31日將其中25張A公司股票出售,那幾張股票屬於IPO股票?那幾張股票可適用長期持有優惠規定?
答:依先進先出法,陳小姐出售的25張股票都是IPO股票,其中101年5月1日取得的20張股票,從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102年7月31)止已超過1年,可依規定適用所得半數課稅的優惠;至102年6月15日取得的5張股票,從取得日起算至轉讓日(102年7月31日)未滿1年,無法享有所得半數課稅優惠。
十八、核實課稅適用的稅率及所得計算方式分別為何?
答:(一)稅率為15%。
(二)所得計算方式:
1.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三)舉例說明:
1.趙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1)趙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
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2.錢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104年2月3日取得興櫃股票20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6月3日出售該股票10張,每股售價20元,出售金額20萬元,假設錢先生當年度僅出售該次股票(無其他股票交易),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答:錢先生104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且出售金額未達10億元,證券交易所得額為0,無應納稅額。
十九、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是否僅須就強制核實課稅部分申報納稅,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均無須就源扣繳,亦無須申報繳稅?
答:個人選定適用核實課稅,其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扣繳義務人都不會先扣繳稅款。另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當年度出售的所有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都須核實課稅,即個人須於次年度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核實計算所有證券交易所得,並與其他應稅所得分開按15%稅率計稅、合併報繳。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R.O.C. 證所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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