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助理費案釋憲聲請 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張孝義 (2025-02-08 15:45:3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浮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詐領公款案,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1月2日裁定暫停審理並主動聲請釋憲,大法官呂太郎、蔡宗珍、朱富美認為,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所定要件不符,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高院合議庭閱卷發現,「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 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合議庭指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合議庭認為,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立法院組織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 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釋憲聲請並指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


不過,呂太郎等3名大法官認為,相關法律規定作成高虹安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存否所需或所欲引據之相關法律規定,僅就此而言,相關規定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憲訴法第55條所定要件已有不合。


大法官認為,高院合議庭釋憲聲請沒有基本法理論據,尤未敘明系爭規定作為立法院組織法中關於立法委員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的規定,究如何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如何之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中究有如何之「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之要求、系爭規定又如何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本聲請案並未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與釋憲要件不符。


至立法委員依系爭規定聘任公費助理,並向立法院申領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等實務運作情形,於刑事案件中是否構成系爭犯罪處罰規定之構成要件事實,乃法院審判權核心所在之個案認事用法之範疇,非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事項範圍。


況規定係明文賦予立法委員有依法聘用公費助理之權限,且明定立法院應編列相關預算以為支應,並無授權立法院或其他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之規定,自不生牴觸授權明確性問題。


大法官認為,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牴觸法律明確性與授權明確性,其所為論證,客觀上顯非無謬誤,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理由。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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