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淯陞診所的實際負責人林霈宸111年代表新黨參選新北市議員,被起訴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進行醫療行為,並以免除掛號費等作為代價賄選,新北地方法院判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林上訴二審;高院今(24)日撤銷原判決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依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醫療器材管理法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林霈宸遭檢方起訴,在新北市中和區開設淯陞診所,她持有藥師執照但未領有醫師執照,卻自6月間到今年10月間在該診所陸續為不特定人施行問診、開立藥方等醫療行為,而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並登入健保電腦系統,以診所李姓醫師名義,登載健保點數,詐領34萬餘元健保費。
同時,為使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遇到有投票權的平地原住民病患,以免除掛號費,作為賄選之對價,對不特定之有投票權人為賄選行為。
111年5月起還透過多位親友名義,辦理輸入快篩劑同意許可,隨後透過新黨、廈門某生技公司,引進14箱、1400劑的免費快篩劑,並以每劑50元的價格,轉賣給張姓男子。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林霈宸所犯賄選、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詐欺取財罪、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罪,經林霈宸自白、各該證人之證述及卷內客觀事 證,認定被告確有這些犯行。
不過,被告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部分,尚有檢察官移送併辦所指之多名病患, 又其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健保署達成和解,並依約分期給付款項中,原判決未及審酌,尚有未恰;另原審認定被告詐領之醫療費用金額 34 萬餘元有誤,應為26萬4883元。
合議庭審認,被告不具備醫師資格,為牟取不當利益,竟假冒合格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再持以向健保署詐領醫療給付,罔顧病患接受合格醫師治療權益,且有危害病患生命、身體之潛在風險,惟念其犯後坦承犯罪,並與健保署達成和解,持續給付分期款中,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以及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7月徒刑,並沒收其尚未實際償還之犯罪所得。
至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及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部分,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妥適,被告上訴主張其所犯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與非法執行醫療業務2罪,應成立想像競合犯,以及請求從輕量刑,均無理由。
合議庭因而駁回這2部分上訴,並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即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之有期徒刑1年8月、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有期徒刑7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1年9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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