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五法」釋憲案大法官何時裁定暫時處分? 現行法令未規範 (2024-06-25 17:47: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藍白共推的「國會五法」修正案將於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擬於同日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假處分),在憲法法庭裁定暫時處分之前,國會五法屬於已施行並有效力的法律,任何人都須遵守,影響層面深且廣,因此暫時處分何時裁定事關重大,但現行的《憲法訴訟法》並未規定多久以內要裁定,在這段期間內,國內政經環境仍可能出現無法預期的變數與衝突。



綠營立委將在「國會五法」生效的同一天,赴憲法法庭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監察院主張調查權被侵犯,25日也宣布將聲請釋憲。不過,依照法律規定,即使進入釋憲程序,在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前,國會五法仍屬於有效的法律,意即自26日起,拒絕提供資料、無故不配合調查、反質詢等行為,都可能被國會處罰。



為了避免新法衝擊社會,憲法法庭可先裁定「暫時處分」,也就是在本案釋憲判決出爐前,先暫時停止適用新法,避免最後宣告違憲,產生不可補救的損害。



除了綠營可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大法官也可依職權主動裁定,雖然我國從有釋憲制度以來,僅裁准3案暫時處分,但從新法內容與所可能帶來的衝擊來看,法界人士分析,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的機率不低。



在暫時處分裁定前,立委還是可依照國會五法行使調查權與處罰權,因此憲法法庭何時下裁定,事關重大。《菱傳媒》查閱《憲法訴訟法》,條文僅規定暫時處分的要件及其效力僅6個月,卻未明文寫出收案後何時要作成;司法院也坦承,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暫時處分必須在收案後多久之內作成。



司法院說明,憲法法庭為了處理暫時處分,可以行準備程序,但不以開庭為必要;對於暫時處分的准駁,可以單獨處理,但也可能於本案判決中併予處理,惟《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均未明定,憲法法庭要在收案幾日內,應作成暫時處分裁定。



司法院表示,過去唯三裁准的暫時處分,分為舊制時期(大法官會議)的《戶籍法》第8條,2005年5月30日收案,同年6月10日依聲請做出暫時處分(釋字599號);新制施行(憲法法庭)後,111年度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是在分案後第5天出爐,且是依當事人聲請為暫時處分;112年度憲暫裁字第1號則是分案後約2個月才出爐,但此案是大法官「依職權」為暫時處分。



法界人士研判,憲法法庭26日收案後,應會考量新法施行可能衝擊過廣,盡速審查投票是否要裁准暫時處分,裁定時間則應越快越好,才能降低人民、團體、企業、機關等各階層的不確定感,穩定社會與政經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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