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愛山林: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駁回本公司上訴之聲請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11-05 17:50:05)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林鴻明
(二)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三)陳祈蒼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3年11月05日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關於上訴人
對於林鴻明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於113年11月05日
,駁回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2月16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後,於法定期
間依法提起上訴,經最高院民事庭裁定上訴駁回後,全案已定讞,本公司依法
不能再聲請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
加密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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