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4/03/13
2.公司名稱:鴻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原114年1月16日董事會決議應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三席),
為提升公司治理,於114年3月1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變更應選董事九席
(含獨立董事四席)。
6.因應措施:公告變更應選獨立董事席次及及重新訂定受理提名期間。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2)本次股東會應選董事九席(含獨立董事四席)。
(3)受理期間:自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3月24日下午5時止。
(4)受理處所:鴻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880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