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12/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邱惠文/財務暨會計主管、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擔任昆山聚達電子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2).擔任深圳市聚達全電子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3).擔任蘇州聚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所有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邱惠文/財務暨會計主管、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擔任昆山聚達電子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2).擔任深圳市聚達全電子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3).擔任蘇州聚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昆山聚達電子有限公司:
大陸江蘇省昆山開發區高科技工業園漢浦路998號
2).深圳市聚達全電子有限公司:
大陸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澳灣街道高新社區高新南
七道022號高新工業村T2-A棟
3).蘇州聚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大陸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城北漢浦路998號2號房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昆山聚達電子有限公司:變阻器及電位計等產品產銷業務
2).深圳市聚達全電子有限公司:電阻器等元件產品產銷業務
3).蘇州聚燁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金屬散熱基板產品產銷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