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內容:依雲豹能源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3年10月01日至113年10月30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在櫃檯買賣之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3年10月01日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3年10月01日至113年10月30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3年10月30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3年10月31日
(六)、債券收回手續
請於債券收回期間檢附下列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贖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3年11月0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八)、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11樓;電話:02-2361-1300)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3年11月0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