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09/1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何永堂/安普新國際責任有限公司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何永堂/安普新國際責任有限公司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東莞益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2)東莞翰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3)益卓電子(昆山)有限公司;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東莞益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大朗鎮洋坑塘工業區
(2)東莞翰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東莞市大朗大角嶺工業區
(3)益卓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江蘇省昆山市玉山鎮新南西路389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東莞益卓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之製造及買賣
(2)東莞翰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及消費性電子產品之製造及買賣
(3)益卓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之製造及買賣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