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 113/09/09
2.公司名稱: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 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海外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 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次發行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9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5869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
公告事項:
一、海外公司債發行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本次發行總額:美金1,000,000,000元
債券每張面額:美金200,000元或為美金200,000元的整數倍數
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預定發行日期:113年9月16日
二、發行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債券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行使
權外,本公司應於到期日118年9月16日,按本債券面額,以美金將本
債券轉換贖回。到期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
金額按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
換算為美金贖回償還。固定匯率計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32.055元。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廣達新發行之普通股(以下簡稱「普通股」)。
(二)轉換程序:債券持有人請求轉換時,應依受託契約之規定檢附轉換
通知書及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相關文件或證明後,經由中華
民國境外之轉換代理人向本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依目前中華民國法令規定,債券持有人申請將本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時,
本公司應於受理轉換請求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之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普通股予行使轉換權之債券持有人;
如本債券持有人未開立集保帳戶,則本公司將於本債券持有人開立集保
帳戶後,再進行交付普通股之相關程序。前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
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法令辦理。
本公司每季應至少一次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辦理增加實收資本額之
變更登。前述有關中華民國轉換之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法令辦理。
記前項所稱之營業日係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日。
(三)轉換期間: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並註銷或停止轉換期間
(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個月(不含發
行日)之翌日起,
(1)到期日前10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賣回日或本公
司行使提前至贖回權之贖回日(不含本債券到期日)前第5個
營業日止,依相關 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
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a)依中華民國法律停止過戶之期間,包括於廣達股東常會開會前?十日
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b)若廣達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廣達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
業日起,至權@ 利分派基準日止。
(c)如廣達辦理減資者,自廣達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d)如廣達辦理變更面額者,自廣達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
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e)其他依中華民國法?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項(d)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
個營業日。
廣達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前述有關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法令辦理。
(四)轉換價格:以113年9月9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
收盤價加計溢價42.5%訂定。轉換價格為每股新臺幣356.25元。
(五)轉換普通股股數:轉換時,以本債券發行面額乘以固定匯率,再除
以轉換日當時的每股轉換價格,計算出可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數。如有不足一股時,其餘數將以美金現金支付,計算至美金元
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轉換價格之調整:本公司債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據市場反稀釋
慣例調整之。相關價格調整應按本公司債公開說明書及/或受託
契約之規定及公式定之。
(七)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外,本債券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不得
要求本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a)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
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本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
利率0%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以
下簡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b) 若廣達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
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c) 若本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所定
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依提前贖回
金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債券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本公司受理債券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
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本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
本債券。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該新臺幣金額按賣
回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
美金償還。
(八) 本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a)本債券發行之日起屆滿三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如本公司普通股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中有二十個交易日(如遇
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之
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除以
本債券面額再乘以當時轉換
價格後所得之總數130%時,本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全部或
部份本債券。
(b)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被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
並註銷時,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c)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修正或本公司註冊地國,致使本公司於發行日後
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
本公司得依提前贖回金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惟,本公司通知提前
贖回時,如本債券流通在外本金金額逾發行日本債券本金金額之百分之十
,則債券持有人得選擇是否參與贖回。倘債券持有人不參與贖回,該債券
持有人不得請求本公司負擔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提前贖回金額」係指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之利息補償金,且以每
半年為計算基礎所得之金額。提前贖回金額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並以
該新臺幣金額按贖回當時匯率(參考上午十一時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
盤匯率)換算為美金償還。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支應海外外幣購料之資金需求。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全部按
發行後轉換價格轉換為普通股,如全數轉換,則原股東股權之稀釋比
率約為2.276%,其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例效果尚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