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等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相關
函釋所定之特定人為限決定之,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
(2)本次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尚未洽定,洽定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將以對本公司能直接
或間接助益為考量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洽特定人之相關
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
以不超過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額度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至三次辦理。
針對前述第一至第三次預計私募股數,於各次實際辦理時,得將先前未發行股數及後續
預計發行股數全數或一部併同發行,惟合計發行總數以不超過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股票於上市(櫃)掛牌時,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
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公司股票於興櫃掛牌時,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A.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3)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二日內公告。
(4)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基於穩定公司股權結構與衡量市場現況,並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此外私募
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特定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限
制轉讓可有助於公司穩定經營,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
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私募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
行計畫之事項,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
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