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創惟: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5-03-11 18:47:46)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
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
(控制及從屬公司定義依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
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辦理),認股資格
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
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 
績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由總經理擬訂後,依據
下列程序處理:
(一)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或控制
及從屬公司員工兼任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
事者,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屬第(一)款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
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
司董事會決議。
三、單一認股權人累計取得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之1
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加計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累計取得
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
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
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6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
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
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 2 年 50%
屆滿 3 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
契約、委任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工作規則或公
司規定等事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包含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
棄認股權利。
(二)解聘: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
時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三)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起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期間。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
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
(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
職時,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
益,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不得逾
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
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於
認股權人死亡時,得由繼承人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
全部認股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一年內(二者較晚者)
,由繼承人行使之,但不得逾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
續期間。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
(六)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
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款關於自願離職方式處理。
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
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七)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
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
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
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
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
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票發行新
股、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
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實際發行日期由
總經理訂定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一新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
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一)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
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二)「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
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如係本公司合併他公司且為存續公司時,「每
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
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如係本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
行新股時,其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 
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四)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六)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
通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
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整每單位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
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
股比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心公告,於減資基
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 –每股退
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於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或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
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處理單位提出申請,經
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期限前繳納股
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
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
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
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
票。
三、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
買賣。
四、第一項所稱約定停止認股期間:
(一)本公司向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期間。
(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前一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
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
因應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修正前揭認股辦法時,
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俟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二、員工認股權憑證實際發行後,如需變更原發行與認股
辦法,應釐清適法性暨對股東與員工權益之影響,在
不損及股東權益之情形下,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與員工為適法
之處理,並於發行與認股辦法變更後公告及提報次一
股東會報告。若修改內容影響股東權益,則應由股東
會決議同意後為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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