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林鴻明
(二)張簡勵如律師(即董翠華之承受訴訟人)
(三)陳祈蒼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0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依113年11月05日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關於上訴人
對於林鴻明等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於113年11月05日
,駁回上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於113年2月16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判決後,於法定期
間依法提起上訴,經最高院民事庭裁定上訴駁回後,全案已定讞,本公司依法
不能再聲請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