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13/11/04
2.公司名稱:泰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13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限於113年11月04日截止,
惟有部分股東尚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依本公司章程規定,特此催告。
6.因應措施:
(1)原股東催告繳款期限:113年11月05日至113年12月05日下午3時30分止
(2)尚未繳納股款之股東,請於前述期限內,持原繳款書至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新生南路分行及全國各地分行辦理繳款事宜,亦得採金融機構匯款或
ATM繳款(跨行轉帳及匯款股東須自行負擔手續費),逾期未繳款者即喪
失認股權利。
(3)催繳期間繳款之股東,待催繳期間屆滿並經集保公司作業後,依其認購
股數,撥入股東登記之集保帳戶。
(4)若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洽詢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1段83號5樓,電話:02-6636-5566)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