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相關人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承攬土方工程案件疑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嫌,於111年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
公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接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且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科以罰金之餘地
。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告為111年10月13日及11月2日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之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