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忠廷
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民國113年度商調字第45號
4.事實發生日:113/10/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投保中心就本公司董事長遭臺灣臺北地檢署起訴違反
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報罪事件,依據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提起商業起訴案,訴請裁判解任董事職務
6.處理過程: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