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9/26
2.發行期間:由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或董事會決議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
,得視實際需要採一次或分次辦理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
董事長將參酌年資、工作績效、經營目標、整體貢獻,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
發展策略所需等因素,計算權重。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價格:依據公司法以不低於發行時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表普通股每股淨值且不低於面額為認股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依當時狀況
訂定之。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個月後或董事會決議辦理公開發行前
孰早者,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一年(董事會決議辦理公開
發行後即為提前屆滿),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若有未行使的認股權則視同
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失效。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自願/解僱/資遣)
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離職生效日起即失效。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3)一般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時由繼承人繼承之,並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個月後或公開發行前方得行使,且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保有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個月後或公開發行前
方得行使,且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招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日起時由繼承人繼承之,
並可以保有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一個月後或公開
發行前方得行使,且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認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退休
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退休日生效起即失效。
(7)調職轉任
如認股權人因個人因素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
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董事長核定指派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
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處理之。
(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除遇本公司依法辦理停止過戶期間,
可予以遞延行使認股權外,其他未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之後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不得再行主張其任股權利。
惟若因特殊狀況,經本公司權責主管核可後,可不受上述期間內行使認股權之規定,
惟仍須於本公司所提出之限定期限且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內行使認股權,
限定期限屆滿後,若仍有未行使之認股權,將視同放棄該認股權利,對於放棄認股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失效。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及失效之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後,
可依本辦法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內再發行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2.履約方式:本公司經目的事業機關核准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後,以新發行之普
通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無。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
「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人資部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人資部於收到認股權人之「認股請求書」並確認認股之請求後,
交財會部會辦後,人資部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
股東名簿,並將另行通知認股權人領取新發行普通股。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辦理以完成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新增發行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NA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經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2)本辦法訂定於113年9月26日,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3)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