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113/09/26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大同(股)公司法人代表人:劉柏良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係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