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碩公司)
相對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仲聲愛字第05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2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主因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碩公司)所製造之產品發生異常,其組成
零件內含本公司所經銷原廠之電子產品,和碩公司以此為由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提出仲裁以釐清和碩公司與本公司雙方之權責。
6.處理過程:本事件依仲裁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11仲聲愛字第057號仲裁判斷主文如下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美金3023萬6137元,以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20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仲裁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五十二,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對仲裁協會如此仲裁判斷深感遺憾,本公司已委請律師提起撤銷仲裁判斷
之訴並進行後續法律行動,以確保本公司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