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13/08/30
2.事實發生主體:本公司
3.發生緣由(事件說明):本公司新豐一廠廢水處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7條第一項,
並依第40條第一項裁處
4.處理過程:113年5月20日經新竹縣環保局稽核,放流水檢測異常,
本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迴流處理
5.處分情形:罰鍰及處環境講習2小時
6.是否遭裁處罰鍰:是
7.裁罰金額(元):新台幣 3,102,000 元
8.預計可能損失或影響:新台幣3,102,000元
9.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元):無
10.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針對阻塞管路立即進行疏通及規劃建置備援管路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發布重大訊息:否
12.其他應述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