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納管虛擬貨幣!一分鐘完整讀懂專法如何遏止新型態詐騙Knowing新聞 (2024-05-09 17:50:00)



(圖片截自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記者會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


為遏止層出不窮的新型態詐騙手法,行政院會今拍板通過「打詐新四法」,新四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透過 1 新法+3 配套修法,將虛擬貨幣進行納管,並全方位加強防詐措施、提高刑事處罰以打擊詐欺犯罪。


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


其中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金管會配合研訂涉及金融機構之共計 7 條條文,其中立法重點與效益如下:


一、 兩個規範主體:透過專法將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納入一致的防詐措施,建構更安全的金流防護網。


二、 四個管理標的:將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產生漏洞。


三、 建立照會同業機制:透過照會同業機制,針對匯款資金異常情形,匯出行(轉出行)可向匯入行(轉入行)確認相關資訊,提早攔阻不法金流。


四、 建立通報機制:明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並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有助有效查證,遏止不法交易。


五、 金警聯防機制:就目前遭詐款項持續匯出至第2層等帳戶之情形,未來金融機構配合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辦理後續警示或解除控管,及時阻斷犯罪集團之資金流竄。


六、 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之返還:銀行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儘速發還帳戶或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七、業者之宣導工作: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專法明定金融、電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者之防詐責任,及負起識詐宣導工作。


另外為鼓勵業者全力阻詐,該法也明定業者執行專法所定之防詐措施,可免除其保密義務及因此造成客戶或第三人損害之賠償責任。


修正《洗錢防制法》


在《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部分,則是從三方面納管幣商,包含:


一、入刑化,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監管範圍不只規範事業也規範個人,修正本法「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三、國外幣商也要在國內落地,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本文作者張詠晴/幣特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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