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預計在明天(18日)拍板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高爾夫球場的上限稅率維持20%外,其餘娛樂稅上限都至少減半,並授權授權地方政府可以視情況,停徵演唱會、電影等藝文活動,以及職籃、職棒等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但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草案,根據草案內容,電影徵稅將由現行最高60%、國片最高不得超過30%,改為最高皆不得超過15%;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由現行最高不超過30%降為15%。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5%,改為最高不得超過2%;各種競技比賽,由最高不得超過10%降為不得超過5%;舞廳或舞場改為不得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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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高爾夫球場部分,仍維持最高不得超過20%。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25%。
此外,草案也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但需要定明實施期限,且經過當地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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