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發生在5月21日的台中捷運隨機砍人,造成見義勇為的許姓男子(長髮哥)、呂姓高中生受傷案,台中地檢署起訴洪姓護專生後,台中地院今(26)日宣判,洪男被依恐嚇危害公眾罪及2個殺人未遂罪,判刑10年。可上訴。
法院的判決,根據不同犯罪行為分別判刑為恐嚇危害公眾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呂小弟的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長髮哥許男的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扣案的犯罪工具菜刀、水果刀均沒收。
洪姓男子因家庭、求學因素,而對社會產生不滿,並自今年4月間,即預謀藉由殺人讓全國民眾看到自己,選定於大眾捷運車廂內犯案,其原預謀於5月20日北上台中捷運站持刀殺人,但思及隔天即21日適逢為台北捷運鄭捷殺人案發生10周年,於該時動手,更能加強社會大眾對其行兇行為及廢死議題之關注,心意已決後,即正式啟動殺人計畫。
洪男於5月21日上午11時許,自中捷水安宮站上車後,以1把菜刀及2把水果刀隨機砍殺車上乘客,致呂姓少年受有右側胸大肌撕裂傷、右側第三肋骨骨折、右胸刺傷併右胸壁皮下氣腫、斜方肌及右肩肌肉撕裂、右鎖骨骨折、右上臂撕裂傷等傷害,之後因呂姓少年迅速逃往列車第一節車廂,始躲過洪男繼續砍殺而未遂。
另外,許姓被害人(長髮哥)則於過程中,遭洪男持菜刀砍殺致受有左臉撕裂傷、上下嘴唇撕裂傷等傷害,但是許男顯遭砍傷後,不顧自身血流如注,仍奮力欲搶下被告洪男手上的菜刀,車廂內的王姓乘客見狀即與許男聯手共同奪下洪男手上的菜刀,並與被告洪男發生拉扯。
洪男掙脫拉扯後,再以其準備之水果刀接續追擊車廂內之不特定乘客,並朝蕭姓乘客刺擊,最終經乘客蕭男、王男及外籍人士凱莉等人合力搶下洪男持有之水果刀並加以制伏後,始阻止被告洪男對不特定人之殺人行為。
中院合議庭審理時,洪男坦承犯罪事實,僅爭執主觀犯意,辯稱只有傷害故意,辯護人則主張被告只是傷害故意或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不過,合議庭認為,持金屬材質、長達20公分之菜刀,朝被害人之胸腔、頭面部攻擊行兇,犯罪動機是要以此方式達到徹底毀滅自我,且係事先購入兇刀、配戴手套及刻意由末節車廂進入避免遭後方攻擊之計畫性犯案等情,堪認被告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合議庭經調查全案卷證資料後,認本案事證明確,上開犯罪事實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洪男雖然有因精神疾患就診治療之情形,但合議庭審酌被告接受訊問時,對於問題之理解正常,就犯案動機、犯罪計畫、犯案過程及情節,大致均能為詳實之應答,與相關事證資料相符,可認被告行為當時,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欠缺或顯著降低,且被告經送精神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所以本案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免其刑之規定。
同時,洪男於大眾運輸工具上,對不特定人所為隨機砍殺行為,造成社會公眾之恐慌,使單純使用公眾運輸工具之人莫名遭受生命身體之威脅,惡性情節重大,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對照其可判處之刑度,難認有何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亦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合議庭審酌,被告因精神疾患,多次自殺未果,又遭師長指責,因而心生憤怒,為了經由在公眾場所殺害不特定人,致使社會公眾心生畏懼,以達毀滅自我之動機、目的而犯案。
被告選擇在社會大眾搭乘之密閉式交通工具內、手持具有鋒利之菜刀、水果刀隨機朝乘客揮砍,揮砍部位具有高度危險性,犯罪手段顯屬兇殘,使社會大眾對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產生極度之恐懼、畏怖,且使被害人等之生命、身體受有極大威脅,幸好未致生死亡結果,危害社會治安甚鉅,造成之危險及損害均屬重大。
被告於案發前為學生,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與被害人等均素不相識,前無犯罪紀錄,前科素行尚屬良好;被告於犯後對於客觀犯行均坦承,多次表示懊悔之意,已與被害人許男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
合議庭參酌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被害人對刑度之意見後,判處洪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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