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球正面臨著日益嚴峻的環境挑戰,其中生態系統服務也是備受關注的重點,台灣在這方面也不例外。針對採礦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監察院及相關部門已進行了一系列調查和研究,旨在評估和改進生態補償機制。儘管如此,現行法律和政策中對於生態補償的規範仍顯不足,亟待進一步完善。對此,學術座談會「國家氣候變遷、生態系與法制化—以林務土地租金爭議為例」,深入探討了國內生態系統法制化的現況,並提出了一些觀點。
南臺科技大學郭戎晉助理教授表示,根據過去監察院的資料可以得知,早期對於農委會(當時稱為農委會)收取的租金及其對環境的損失進行過調查。監察院要求檢討土地計算方式,以合理反映採礦對環境造成的外溢成本。這項調查促成了農委會進行生態補償的委託研究,並與經濟部達成了一些共識。首先,他們認為這項調查已經帶來了一定的行政績效,包括促成了農委會進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租金收取方式的研究,並與相關部門達成共識。其次,他們認為這項調查也促進了法律的修訂,例如礦業法在經過六年的修正後終於通過。然而,這些措施是否真正解決了當前問題,仍然值得關注。
郭助理教授更指出,儘管監察院已經認為調查案達到結案,但遺留下來的問題似乎仍未得到根本解決。從國際法制、國內公法及財稅相關法制等角度的分析,揭示了當前政策的不足之處。當前,全球都在關注永續發展、綠色經濟和綠色能源的重要性。然而,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將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寫入法規,這可能會導致某些政策僅僅是形式上的漂綠(Greenwashing),而缺乏實質的法律授權和明確性。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於2012年成立的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服務政府間科學平台(IPEDS)的報告,全球各國的保護措施尚未達到2003年和2005年設定的目標。報告指出,現在的國際公約似乎難以實現這些目標,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強化保護措施。該報告還提到,除了稅收和租稅之外,還應考慮減少不適當的補貼作為維持生態服務價值的一種手段。因此,生態補償只是一種選項,而非唯一的方法。
郭助理教授認為,由於過去濕地保育法、森林法以及海洋保育法已經納入了相關的補償規定,故生態補償問題在台灣並非新興議題,而礦業法中雖然有補償條款,但並未全面實施生態補償,顯示出礦業法在修訂過程中對生態補償的考量仍不夠充分。事實上,礦業法涉及的生態補償問題不可被忽視,因為它涉及到如何合理地處理採礦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但礦業法在處理生態補償時,應考慮到法律授權和明確性。根據國際趨勢和國內的法制現況,若要推動生態補償政策,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授權明確性。然而,現行法律中對於生態補償的規範似乎尚不完善,需要進一步改進。
此外,除了生態補償,政府還應考慮其他政策工具來解決生態服務價值的問題。例如,可以探索減少不適當補貼等替代措施,這樣的措施可能比僅僅依賴生態補償更能有效解決問題。在考慮生態補償政策時,應該充分考慮到不同政策工具的適用性,並選擇最有效的方法來維護生態系統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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