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選擇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
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且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目前
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3,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3,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低於票面金額10元。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
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或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訂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範圍內
,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3)私募價格訂定係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價格
計算方式訂定,參考本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最近股價,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於
交付起三年內有轉讓之限制而訂,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大市場增加國內或海外投資等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之目的,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
關係。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股票擬授權
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
程序及申請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
條件、計劃項目及預計達成效益等相關事項及其他未盡事項或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經
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主客觀環境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2)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劃之契約及文件,並
代表本公司辦理相關發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