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13/09/2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李郁真 總經理。
曾薏庭 財務主管/會計主管/代理發言人/公司治理主管。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
以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為限。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
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