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上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建字第5號
4.事實發生日:114/03/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建字第5號)。
本公司收受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712萬6,161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承辦後續民事訴訟相關事宜。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