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鳳山分局一起職場性騷擾事件,今年4月經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今天(30日)更一審宣判撤銷鳳山分局性騷擾不成立決定。民間司改會隨即發出聲明,對此判決深感欣慰,呼籲鳳山分局審慎重為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
高雄一名女警遭受男同事多次在LINE傳訊息文字騷擾、甚至在公務出勤期間對方竟提出性邀約,女警向警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後,調查小組也作成騷擾成立的決定。
未料男方提出復審,主張警局的性騷擾調查程序不合規定,後遭保訓會撤銷原決定,分局另組調查小組,再次審議後,竟做成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其後,案件因程序性質被割裂為職場與非職場事件,女警分別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次宣判所涉及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僅因行為人提及汽車旅館名、「去妳家找妳」,就認為女警與行為人「仍有訊息往來」等,進而認定鳳山分局性騷擾不成立處分「並非無據」,女警難以接受,認為該判決對性騷擾被害人反應要求過於嚴苛,繼續上訴。
民間司改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希望法院審理時,不應以被害人事後與行為人的互動關係,而否定當下性騷擾的經驗,陷入「完美被害人」的迷思情境。幸而,今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的撤銷發回判決,要求法院針對有利女警的證詞及相關截圖事證予以查明。
民間司改會因關心司法系統的性別敏感度議題,持續關心這起案件,並委請義務律師無償代理協助,經半年審理終於在今天宣判。
民間司改會表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3號一般性建議第15點要求國家應「提高司法系統對性別平等問題的敏感度」。「性別敏感度」所敏感的對象,指的是被視為常規與常態的男性經驗或價值判斷標準,司法若沿用此標準,形同對求助者造成二度傷害。
民間司改會認為,女性若處於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的情境,或囿於職場少數且支援不足之氛圍及現實,實難被苛求須在面臨性騷擾時立即採取嚴正立場或激烈反應。該名女警案發所處單位有50名男性員警、女性員警僅3位,且女性員警出外執勤時又須與男性員警搭配,導致後續工作經常會與該名男警接觸。也就是說,其所處的工作環境,本就存在特殊的風氣與壓力,更有現實因素逼迫警員F不得不妥協、隱忍,此等職場文化確實需要被特別斟酌與檢討改善。
女警自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持續努力至今,期待司法公道,不僅是為了自身案件,也期盼能促使警界正視性騷擾預防及處理機制之妥善性並落實性別友善措施。今天宣判僅是撤銷原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並非救濟程序的終點。女警跟受委任之律師會於收到判決後詳細討論,繼續努力,也呼籲鳳山分局能充分理解判決意旨,並審慎重為性騷擾決定、加強內部性平教育,避免相似事件重蹈覆轍。(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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