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標的 | 成色千分之九九五之黃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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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簡稱 | 黃金期貨 |
英文代碼 | GDF |
交易時間 | 臺灣證券交易所正常營業日上午8:45~下午1:45 |
契約價值 | 100金衡制盎司 |
契約到期 交割月份 |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6個偶數月份 |
每日結算價 | 每日結算價原則上為當日收盤時段之成交價,若收盤時段無成交價,則依本公司「黃金期貨契約交易規則」訂定之 |
每日漲跌幅 | 最大漲跌幅限制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15% |
升降單位 | US$0.1/金衡制盎司(10美元) |
最後交易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三個星期三,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最後結算日 | 各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最後一個營業日前之第2個營業日,其次一營業日為新契約的開始交易日 |
最後結算價 | 以最後交易日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The London Gold Market Fixing Limited) 同一曆日所公布之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London Gold AM Fixing)為最後結算價。但倫敦黃金早盤定盤價未能於最後結算日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時,則最後結算價依「臺灣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契約最後結算價決定作業要點」辦理之 |
交割方式 | 以現金交割,交易人於最後結算日依最後結算價之差額,以淨額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
部分限制 |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之各月份契約未平倉部位總和限制如下: 1. 自然人300個契約 2. 法人機構1,000個契約 3. 期貨自營商之持有部位不在此限 |
保證金 | 1. 期貨商向交易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及保證金追繳標準,不得低於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水準 2. 期交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期交所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3. 交易人保證金追繳時,交易人得依其與期貨商之約定,以新臺幣繳交,並由期貨商代為結匯為之,其結匯作業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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